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 页
行业动态
展会信息
项目申报
项目公报
政策法规
时事要闻
机构介绍
 
  热门点击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全国商业资产评估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全国商业资产评估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8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全国商业资产评估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全国商业资产评估工作委员会高效有序运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国商业资产评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工委”)是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城商联”)设立的直属工作部门,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指导下与中评协商业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专委”)合作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商评工委”接受中国城商联的工作领导和中评协的业务指导,与“商评专委”联合运行,共同组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城商联总部,一个侧重于商业行业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一个侧重于商业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商评工委”的宗旨是: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开展加快现代服务业行动,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完善各类资产管理体制。

(二)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经济建设发展的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充分发挥评估行业对商业资产价值发现的优势作用,为中国经济发展创新和优化市场要素资源配置空间,建立健全我国现代商业服务业文化与金融市场服务体系。

(三)全面践行经济结构调整和商业领域发展要求,完善商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机制,科学、合理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资产的货币化、资本化、证券化进程;盘活存量、激发流量、引进增量,为创新我国商业资本形式、商业资本运营和商业资本流转提供全面服务的功能完备的资本市场体制创建功能化、基础化、专业化服务平台,从而为我国商业服务业探索出一条通过商业资产评估进而完善商业资产产权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商业与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四)推动和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工作;健全规则、过程、结算公开的商业资产产权交易制度,推动商业领域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五)推进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和服务平台。

(六)促进我国商业服务业产业市场化、文化化、品牌化建设,加快我国商业服务业产业发展和要素市场建设所涉及的商业服务业产业及相关文化资产的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地权等核心要素产权的评估工作,为商业服务业产业金融体系的建设创建专项服务平台。

  

第三章   

第五条 “商评工委”的主要职能是:

(一)对我国商业经济领域内各行业、各门类、各地区的商业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各地区商业资产权属、经营、收益、处置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政策建议,结合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具体政策,积极参与制定相关领域的全国整体发展战略和区域性发展战略规划,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商业资产评估工作,结合地区实际情况,为地方政府和行业在经济转型升级的产业选择、产业设计、产业规划和投融资整合方面提供针对性服务。

(四)积极参加和推动“全国商业资产评估与产权交易协作体”的建设发展工作,着力推进商业领域现代产权制度、资产产权交易制度、不动产与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建设。

(五)根据相关产业商业资产评估课题调研成果,参与研究制定商业资产评估工作指引、工作准则与工作制度。

(六)研究和探索商业资产评估工作在对内、对外经济运行中的作用,着力服务 “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七)探索建立商业资产评估领域的国家大数据库的运行模式,组织和协调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开展国家商业资产数据库分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信息网站和数据分析中心,加快商业资产评估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八)组织开展商业资产评估领域内的国际学术交流;开展商业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组织出版“商评工委”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负责组织商业资产评估相关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各地相关领域内人才的工作素质。

  

第四章   

 

第六条  “商评工委”成员分为商业行业委员、评估专业委员

商业行业委员  是“商评工委”在各领域、各地区开展商业资产评估和参加“全国商业资产评估与产权交易协作体”工作中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的地方政府、企业、机构及个人,其工作行为同时遵守中国城商联章程和中评协章程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评估专业委员  鉴于其与“商评工委”业务工作的合作关系,由中评协批准及推荐成为“商评工委”专业委员,专业委员分为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其工作行为同时遵守中评协章程和中国城商联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委员(专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通过“商评工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商评工委”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4.参加“商评工委”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优先获得“商评工委”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6.被提名为特邀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委员候选人;  

7.对“商评工委”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8.对“商评工委”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9.按规定退会。

第八条   委员(专业委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商评工委”工作条例;

2.执行“商评工委”决议和制度;

3.接受“商评工委”监督和管理;

4.维护“商评工委”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委声誉;

5.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6.承担或协助完成本委委托的任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商评工委”工作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办公会负责,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委员、有关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口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最高机构

“商评工委”委员会全体会议是最高机构,每五年为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委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和决定委员会提交的重要提案;

(四)审议和批准本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 选举、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增补或免除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请通过聘请专家委员;

(六)制定和修改本委条例。

  

第十二条: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五)职权时,其决议须经到会商业行业委员和评估专业委员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评工委”委员会全体会议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经协商、推荐后,由“商评工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领导“商评工委”全面工作,高级顾问、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规划;

(二)增补、免除委员、常务委员;

(三)审议和确定工作提案。

第十六条 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地点北京市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商评工委”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工作,共同履行完成秘书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商评工委”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收支计划;

(四)组织筹备和召开“商评工委”的各类会议;

( ) 向“商评工委”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六)审议、提交本委重大活动议案;

(七)审议、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八)开展“商评工委”日常工作。

 

第六章           

 

第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商评工委”委员单位联合工作的经费分担;

(二)有关政府和机构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承担课题研究的经费;

(四)申报政府专项经费支持;

(五)服务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委宗旨和工作范围。

第二十条  经费收支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条例修改,由秘书处提交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由“商评工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商评工委”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条例部分条款时,可由秘书处先行制定方案并汇报主任委员批准,以通讯形式通过“商评工委”常务委员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委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动议,报主任办公会确定,经“商评工委”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委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本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商评工委”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成立发布大会之日起执行。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版权所有:商业规划管理办公室 网站管理:商业规划管理办公室 ICP备案号:京ICP备0906548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520号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编:100801 电话:86-10-66094528  传真:66013032 邮箱:qihua2008@126.com